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东阿县**镇**村,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和其前妻胡某某、胡某某的父亲等人在东阿一饭店饮酒吃饭,酒后白某某租车到东阿县**街道**村一汽修厂取车,15时39分许,其驾驶京******号小型轿车沿东阿县商业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阿县香江路口附近时停车购物后,再次启动车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3.7mg/100ml,将其带至东阿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进行鉴定,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9.1mg/100ml。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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