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镇**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9时40分,白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苏DUD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惠济乡崔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周口三川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白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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