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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族,大专毕业,务工人员,住南阳市宛城区******。2020年1215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镇平县镇普路锦汇广场附近的王婆大虾饭店饮有一瓶啤酒,2020年12月4日22时16分许白某某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镇平县健康路与工业路交叉口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液并送检。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血液乙醇含量较低,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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