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二连检一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93********,蒙古族,专科文化,群众,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现住二连浩特市**公寓楼**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2时33分许,在二连浩特市明珠西村小区东门前,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沿建设路由北向南驾驶蒙G*****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明珠西村小区东门前道路上倒车时,与沿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明珠西村小区东门前谢某某驾驶的蒙H*****号小型汽车相撞,两车相撞后,谢某某驾驶的蒙H*****号的车辆又与路边红某某驾驶的蒙A*****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树木、路灯受损。二连浩特市公安局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白某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立即对白某某提取了血样。2020年4月8日,经二连浩特市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是83.9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A/T1073-2013),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二连浩特市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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