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华煤集团**煤矿工人,甘肃省华亭市人,住华亭市**镇**村**社。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22时09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驶甘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华亭市广场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半坡酒馆门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白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