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1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酒后驾驶豫******号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在叶县广安路南段御龙湾小区对面停车场调头时被叶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验,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白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调头,尚未上路行驶,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