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潘某某帮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家干活,晚上在白某某家吃饭喝酒,白某某喝了一杯散装白酒,酒后白某某驾驶吉C****1轻型普通货车送潘某某回双山镇一分场潘某某的家,回来路上行驶至双山镇与去往新立乡水泥路口时,被双辽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其乙醇含量为101.0mg/100ml。经鉴定,白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且其在村里表现一向良好,无不良嗜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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