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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67********,彝族,大专文化,凉山州**地区**院**人员,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9日22时53分许,犯罪嫌疑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从本市东区上恒酒店经龙密路往会理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龙密路龙密立交桥匝道路段时,被夜间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4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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