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酒后驾驶蒙EFW***号小型轿车,从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毛集村行驶至罗家沟路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饮酒驾驶,后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其血样中检测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155.9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酒精检测鉴定文书等。
本院认为,白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宽条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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