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宁夏平罗县**镇**路**小区**号,住宁夏平罗县**镇**小区**室。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白色宁A****U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平罗县人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西路与西苑街交叉路口处时,被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宁夏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2mg/100ml,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未造成其他损失,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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