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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白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7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乡**村**街**排**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 2021年 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3日22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驶冀GU****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宣化区宣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路南口西约150米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现场查获。由于白某某不配合现场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经抽血并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从所送白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较低,虽有不配合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的行为,但情节较轻微,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白某某又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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