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阴检捕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工人,户籍及现住址山东省平阴县**街道**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山东省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0时49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鲁******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平阴县**路海鲜市场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0mg/100ml,民警立即带其至平阴县中医院抽血备检。2019年9月29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白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3±4.1mg/100ml。
2019年10月22日,白某某主动到平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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