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公刑不诉〔2018〕12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街**号(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4日因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7日2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酒后驾驶灰色速腾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鲁******)行驶至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与北二环交叉路口南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交警现场对白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该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mg/100ml,交警遂联系医护人员对白某某抽取血样,并于次日将被抽取的血样送检。同年8月20日,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检验报告,从送检的白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7mg/100ml。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27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