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住太谷区**乡**街**号,系农民。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2时54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K****9的小型汽车,准备回太谷区阳邑乡**村家中,当行驶至**路**村北附近时,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民警查获。经两次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白某某体内酒精含量分别为95mg/100ml和93mg/100ml,经鉴定,白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