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9日,白某某与两名朋友在本市岳阳楼区望岳路的一个小餐馆吃中饭,期间喝了一小瓶洋河白酒,饭后驾驶湘F*****小型汽车先到洞氮,然后再从洞氮出来驶往火车东站。12时54分许,在途经岳阳市岳阳楼区冷城路与望岳路交汇处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陵矶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白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构成醉酒后驾车。后将白某某带至岳阳市巴陵医院提取了血液样本,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对白某某的血液进行检测,在其血液中检测乙醇成份,含量为82. 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证词;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白熊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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