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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措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措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措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71968********,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措美县,住西藏山南市措美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措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措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2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措美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执行。

指定辩护人秦韶华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措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措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

山南市措美县公安局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国道**由措美县驶往山南市,于当日16时09分该摩托车行驶至**镇往山南市**路处时,与沿国道**山南市驶往措美县的个体驾驶员多某某驾驶的车车牌为藏C**轻微普通货车发生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白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伤人事故。交警大队随后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其结果分别为:198.0mg/100ml和170.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245.84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措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措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措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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