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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二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道办事处***,住河北省南宫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交警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白某某酒后驾驶冀A*****银白色面包车沿3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宫市物资加油站处被南宫市公安局交警当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7mg/100ml,经抽血检测,白某某血液样品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5.37mg/100ml。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主体上,白某某系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客观方面其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行为侵犯的客体系公共安全,暨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主观方面系故意。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白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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