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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2020年4月9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21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酒后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昌黎县碣阳大街仙台路口处时,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六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白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为90.5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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