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正定县**办事处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镇**路**号,现住河北省正定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轿车沿正定县恒州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山路交叉口南侧时,与前方同向成某驾驶的冀A*****号小轿车尾部相撞,致使成某某的小轿车又与同方向赵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轿车尾部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正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白某某负全部责任,成某某、赵某某无责任。经鉴定,白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97mg/100mL,属醉酒。白某某已赔偿成某某、赵某某。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于2019年9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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