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1〕Z1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8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人,现住衡水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16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酒后叫代驾将号牌为冀T9****小型轿车行驶至衡水市桃城区**小区门口处,白某某想让车进小区拿些东西,小区门卫不让其车辆进入,后白某某开车向前冲撞,小区门卫立即报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白某某涉嫌酒驾,随移交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白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7.11mg/100ml。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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