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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宁波市**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镇**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街道**路宁波**物流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被上述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C*****的小型轿车,沿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聪园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中心小学门口附近,被设卡检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

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证人程某某的证言、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执勤报告、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理化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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