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办**村**组, 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50分,白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E****的小型汽车,从渭南城区**社区行驶至**大街与**路十字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遂带至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抽血检验,经鉴定,白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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