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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陂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10月30日、11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和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0日、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4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14时36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酒后驾驶鄂A****5号吉利牌小型汽车,沿本区横店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横店大道与前进大街交叉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1.7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破案经过、身份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资格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获及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白某甲证言3.鉴定意见;4.查获、抽血及讯问视频;5.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如实供如自己罪行。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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