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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73********,酒泉市肃州区人,汉族,大学,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号楼**号,现住酒泉市肃州区**号楼**单元**号,酒泉市肃州区**局工作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酒后驾驶甘F****0号小型轿车沿肃州区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关小学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白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88.2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22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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