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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9********,汉族,大专文化甘肃**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住陇西县********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持C1型驾驶证酒后驾驶甘A*****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景昭线由北向南行至靖远县第八中学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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