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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陕EY****#“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201省道(白水段)由北向南行驶至白水县“****”门口处时,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9】毒检第3248号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08mg/100ml。查获后白某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对此鉴定结果无异议。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115.08ml/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白某某本次醉酒驾车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要体现在以下情节:第一,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为乙醇含量80mg/100ml,其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第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三,其醉酒驾车行驶距离较短,且行驶路段行人车辆较少,其醉酒后驾驶车辆社会危险性较小。依据2019年9月11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白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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