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21967********,裕固族,小学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镇**村**号,现住**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0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甘G*****号传祺牌小型轿车,在肃南县迎宾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肃南县裕昌小区小广场路口处时,被肃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白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1.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