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323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市**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屯**号,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街**小区**楼**单元**号。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酒后驾驶黑A*****号白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肇东市高速公路路口处时,被肇东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工作人员查获。
经对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进行抽血化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7283mg/lOO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涉案车辆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现场照片、送达回证、强制措施凭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CT室报告单、检验报告单、证明;证人魏艳平、张秀敏证言;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五款之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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