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78********,满族,专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段**号**栋**单元**层**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0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酒后驾驶陕A****V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万寿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咸宁中路与万寿南路十字南口附近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血醇浓度为91.9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白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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