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92********,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1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饮酒后在象山西周镇驾驶豫P*****小型轿车行驶至汇川路路口处与陈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民警到现场发现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带回交警队处理。经对其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是154mg/100ml,随后抽血检测。经鉴定,确认在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8mg/100m 。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赔偿陈某某人民币36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查获及血样提取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归案经过、经济赔偿凭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供述与辨解;
4、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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