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前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6127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电工,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8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3时32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K*****”的“长安”牌小型轿车,途径S216线,沿新大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0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9月30日,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32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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