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乡**村**屯,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于2020年4月8日20时30分许,驾驶G0****号小型轿车,在镇赉县**乡**镇公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从送检的白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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