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19〕66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瓦工,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通榆兴隆山镇,现住本市二道区**小区**栋**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甲酒后驾驶吉G*****号其儿子白某乙名下的捷达车,沿本市二道区东环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钱路路口处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白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140.6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醉酒驾车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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