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额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61958********,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现住内蒙古额尔古纳市**乡**街**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8日15时09分许,白某某酒后驾驶时风牌拖拉机,沿额尔古纳市恩和乡向阳屯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额尔古纳市恩和乡向阳屯裴某某家奶厅附近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呼蓝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279号鉴定文书,鉴定白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10.9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白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白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低于120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且其悔罪态度良好,主动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无起诉必要,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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