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同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城小区。2014年7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同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早上,白某某酒后驾驶黑D****8号小型轿车沿哈同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哈同高速569公里处时,被同江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白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3.1mg/100ml,为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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