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林检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乡**村**屯**号,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林甸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4月3日,因本案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晚上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驶黑E****M号大众捷达轿车,行驶至林甸县北二环路口时因汇车使用灯光与朱某某驾驶的黑E****8出租车发生冲突,林甸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白某某进行询问,发现白某某有饮酒嫌疑并现场对白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9 mg/100ml,后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结果为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对其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情节,作出不起诉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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