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93**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93********,回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哈密市伊州区现住址哈密市伊州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1425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酒后驾驶新L*****号机动车从惠家园出发沿北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八一路后由行驶至宝丰市场至博丰路002号报警灯箱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38毫克,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