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一部刑不诉〔2020〕Z39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7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现住内蒙古乌审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一个人在乌审旗嘎鲁图镇畜牧局巷子“小君肝串串火锅店”内吃饭、喝酒。于当日21时42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陕K**号小型轿车,在乌审旗嘎鲁图镇境内,沿林荫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财政局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25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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