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0********,哈尼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景洪市**镇**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1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景洪市勐养镇街道向景洪市勐养镇曼介去村方向行驶至勐养镇曼介去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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