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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1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酒后驾驶黑色“传祺”牌小型汽车(车号:冀******)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徐尹路徐辛庄铁道桥下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电子数据:抽血录像等;7.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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