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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家居公司职员(私企),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街道**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1年1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于2020年11月13日20时50分许,饮酒后驾驶吉B****1号机动车沿丰满区江城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下桥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7mg/100ml。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0.14mg/100ml。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白某某于2020年11月13日20时50分许,饮酒后驾驶吉B6****号机动车沿丰满区江城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下桥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白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7mg/100ml。白某某驾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0.14mg/100ml。

2、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白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3、书证:

(1)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证实白某某系抓捕到案。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证实白某某基本信息情况。

(3)工作纪实:证实白某某于2020年11月13日20时50分许,饮酒后驾驶吉B6****号机动车沿丰满区江城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下桥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7mg/100ml。

(4)酒精含量呼吸测试记录单:证实白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14mg/100ml。

(5)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11月13日21时17分白某某被带至中心医院进行血样采集。

(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2020年11月13日白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采取扣留驾驶证、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

(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白某某因2020年11月13日20时50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8)情况说明:证实白某某无前科劣迹。

(9)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实白某某为有证驾驶、车辆信息正常。

(10)白某某社区表现证明、白某某单位表现证明、白某某不起诉申请书:证实白某某平时在单位和社区表现良好,家庭困难、身体不好。

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从送检的白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90.14mg/100ml。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血液酒精含量较低;在交警执勤过程中发现其醉驾,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无其他严重违规驾驶行为;平时在社区和单位变现良好;家庭困难,身体不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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