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41988********,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道**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甲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宿州市埇桥区**道与**路交叉口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六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皖北矿务局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白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18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于2020年5月6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