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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青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路**号**湾**号院**号楼**单元**户(户籍在吉林省抚松县**镇**街**委**组)。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车沿本市市南区南京路行驶至南京路**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

经鉴定:在送检的白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6mg/100ml。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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