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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无锡市,住无锡市**庄园**号**号(户籍在无锡市梁溪区**路**号)。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晚,与他人在无锡市梁溪区白金汉爵酒店饮酒后,于当日23时57分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晋AB****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县前东街高墩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3mg/100mL。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行驶轨迹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陈某某、符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侦查机关制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侦查机关制作的查获和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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