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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6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住**乡**村**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4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驶冀A*****号三轮汽车,在宝平线565公里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遂对其抽取血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6.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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