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1〕Z19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户籍地,衡水市**交易市场洗车工,群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白色冀RM****临时号牌小型汽车沿中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0.87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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