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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6月1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31011976********,土家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州委**人员(司机),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现住吉首市**街道**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8时,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与常勇等人在吉首市**附近饭馆喝酒,期间白某某接电话通知,要其负责次日2020年湘西州事业单位公开引进急缺人才面试的后勤工作,需要用车。23时30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从州民族宾馆出发驶往州政府,车行至人民北路马坡岭公交车站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白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1.2281mg/100ml。

白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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