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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4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9********,蒙古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号,住科尔沁左翼中旗**苏木**嘎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号尚酷牌小型汽车沿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海力锦嘎查至代力吉苏木四井子嘎查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交通警察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未发生交通事故,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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