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84********,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现住科左后旗**苏木**嘎组**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其蒙G*****奇瑞牌小型轿车,沿科左后旗甘旗卡镇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305线路口附近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7月11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白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等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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