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2********,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酒后驾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蒙G*****),沿464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科左后旗常胜镇西里嘎查附近路段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9月12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案发当日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4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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